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6911号原告:重庆海扶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青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女,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珂,女,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海扶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海扶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扶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扶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重庆海扶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