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凯罗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张开发区中兴街C5座9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潘敏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剑锋,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佛山市凯罗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剑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剑锋于2019年11月15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佛山市凯罗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周剑锋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凯罗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周剑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佛山市凯罗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周剑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周剑锋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佛山市凯罗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