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2694号之一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亿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B2846(仅限办公用途)(JM)。
法定代表人:胡军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亿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