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2872号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土华村华景大道工业区三号3楼。
法定代表人:倪学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驰宁,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佳琳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X1301-H4606(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詹海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佳琳娜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