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19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环滘工业区一横路金和工业园206房。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风扇(N9-FAN)”、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