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30号原告:杨海宁,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横沥万火龙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赵天福,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原告杨海宁与被告东莞市横沥万火龙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杨海宁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海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