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2677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鑫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150号华兴商贸大厦15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玲。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鑫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