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8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获嘉县每壹天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同盟大道与新华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艾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莲,女,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告:获嘉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新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凤莲。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获嘉县每壹天百货有限公司、获嘉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获嘉县每壹天百货有限公司、获嘉县隆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