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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诺亚家具商行、佛山市布兰斯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梦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396号
案件名称陈志明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诺亚家具商行、佛山市布兰斯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梦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诺亚家具商行;佛山市布兰斯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梦顿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396号原告:陈志明,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崇姚,襄樊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诺亚家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好百年家居建材博览中心一楼F173B。

经营者:王华玲。

被告:佛山市布兰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保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1。

被告:佛山市梦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原告陈志明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诺亚家具商行、佛山市布兰斯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梦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沙发(SF-1109)”】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陈志明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陈志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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