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76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状元聪明电器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腾路87号。
投资人:郑小红。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状元聪明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