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8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小眉,女,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金小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1月1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