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22号原告:深圳市飞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戴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雅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
法定代表人:林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玉霞,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杨达,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飞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雅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玉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飞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同日,原告深圳市飞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飞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深圳市飞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飞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飞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