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大祥区青青批发部。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南街道马蹄社区。
经营者:曹结云,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青青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邵阳市大祥区青青批发部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邵阳市大祥区青青批发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青青批发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青青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