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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任旭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任旭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任旭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4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旭真,女,199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旭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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