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3632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尧俊雨小吃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实小区609幢A5号。
经营者:刘孙雨。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尧俊雨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