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3224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朱先森贡茶饮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深惠路454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Y。
经营者:朱炫威,男,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朱先森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朱先森贡茶饮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