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11民初4784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六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045081X1。
法定代表人:宋云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建军,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永金、陆燕青、施建军、顾亮、郦为民、李辉、李杰亭、余登艳、刘士超、顾鹤松、耿竹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告姚永金、陆燕青、顾亮、郦为民、李辉、李杰亭、余登艳、刘士超、顾鹤松、耿竹雷的起诉。
2019年11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施建军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