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448号之四原告: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ASIA-PACIFICKINESTHETICINTELLIGENCEFEDERATION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永乐街172-176号永富商业大厦14楼。
商业登记证号码:35503421-000-03-17-9。
公司董事:黄庆辉,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455号1栋8单元302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3。
法定代表人:林永哲,执行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明,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永哲,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台湾地区,立案后已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ASIA-PACIFICKINESTHETICINTELLIGENCEFEDERATIONLIMITED)、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永哲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中,已依法作出(2017)粤0402民初4448号之一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2019年11月5日,两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首先,两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目的是终结本案诉讼。
因此,本案应当恢复审理。
其次,两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ASIA-PACIFICKINESTHETICINTELLIGENCEFEDERATIONLIMITED)、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太体智能协会有限公司(ASIA-PACIFICKINESTHETICINTELLIGENCEFEDERATIONLIMITED)、珠海咏威亚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