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4275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许振煜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西安村南区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1。
经营者:许振煜,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安海许振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