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12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大成路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后长街80号。
负责人:曹艳琴 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8栋2-6层。
法定代表人:张俊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大成路店、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