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8005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某侵害商标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故本案应按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靳铁志 人民陪审员 苏 杰 人民陪审员 吴坤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