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5439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自贸实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林青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水,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娇,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新鸿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普兴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8CBLXD。
法定代表人:张声瑶。
被告:张声瑶,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新鸿瑶贸易有限公司、张声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