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716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2260052M,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上诉人代理人:南辉明、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凤冈县和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容,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朝发,该局法规股股长;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退回8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