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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8执255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吉水县丽英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庙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330062714R。

法定代表人:郭连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水县丽英饭店,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东车站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2MA37A9JD5U。

经营者:彭柏迟,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吉水县丽英饭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赣08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本案由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更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赣08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吉水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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