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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0知民初474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0知民初474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

经营者:李江红,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兵(李江红之夫),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得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以下简称“郴味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被告郴味特产店的经营者李江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百得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广州百得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国内最大的打火机制造商,享有第832270号“百得”图文商标、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广州百得公司生产的“百得”系列打火机在打火机市场极具知名度,第4443558号“BAIDE”字母商标曾分别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郴味特产店销售的“佰得”打火机,并非广州百得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侵犯了广州百得公司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第832270号“百得”图文商标的文字部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郴味特产店辩称,一、郴味特产店销售的打火机有合法来源,系通过正规合法途径从郴州市北湖区华泰城23栋xxxx的宏发日用批发部购进。

郴味特产店无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广州百得公司诉请郴味特产店赔偿人民币15000元无任何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广州百得公司不能证明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按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案涉打火机每只利润为0.6元,共销售15只,侵权所得利益仅为9元,赔偿数额应为9元。

三、请求驳回广州百得公司要求郴味特产店赔偿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合理费用的请求。

广州百得公司第一次到郴味特产店购买打火机就进行公证,且跨省委托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进行公证,故意扩大维权成本,其诉请的公证费不应得到支持。

此外,律师费、差旅费均不合理,应予以驳回。

广州百得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其诉讼主张: 1.广州百得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其主体资格;

2.(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0号公证书,拟证明广州百得公司是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第832270号“百得”图文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3.(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拟证明广州百得公司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其第4443558号“BAIDE”字母商标曾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4.(2018)粤广广州第034332号,拟证明原告正品产品包装、机身特征;

5.工商登记表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6.购物保全公证书一份及封存证物,拟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等,拟证明原告维权所出的合理费用。

郴味特产店对广州百得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是在店铺外拍了照,并没有将公证人员某1,不能证明是公证人员某2的证。

对证据7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差旅费的证据包含了到各县城花费的票据,不能将所有票据所体现的费用都由郴味特产店承担。

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郴味特产店提交了进货单、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地址、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告市民书,拟证明其所售打火机具有合法来源,无侵权故意。

广州百得公司对郴味特产店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对进货单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无法看出与案涉侵权产品有关。

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广州百得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因郴味特产店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证据6系公证机关根据公证过程综合作出的文书,可证明公证购买打火机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证据7中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费用,可作为定案依据,其余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郴味特产店提交的证据,送货单抬头为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内容为“打火机佰得牌”,数量一盒,单价20元,合计20元(款已付)。

送货人朱国和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一致。

告市民书、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的地址、门面照片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目前已搬至郴州市华泰城xxxx,与送货单上备注的地址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证明郴味特产店所销售的涉案打火机是从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进货。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州百得公司是第832270号“百得”图文商标、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第4443558号“BAIDE”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至本案诉讼,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中,第4443558号“BAIDE”字母商标曾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9年8月8日广州百得公司委托人员申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到郴味特产店花费1元购买了打火机一支,该打火机外包装以黄色为基调,未使用“百得”文字,但每支打火机机身上标识了“佰得打火机”字样。

2019年7月8日,郴味特产店从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购进一盒“佰得”打火机,单价为20元/盒。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争议焦点为郴味特产店是否销售了侵犯广州百得公司商标权的产品,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郴味特产店所销售的打火机包括在广州百得公司“百得”系列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种类之内,打火机上所使用的“佰得”文字,与广州百得公司“百得”系列注册商标中的“百得”文字,在字形、字音上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混淆,应当认定属于侵犯广州百得公司“百得”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郴味特产店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郴味特产店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打火机系从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进货,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且其进货时也无从判断上述商品属于侵权产品,不存在侵权的恶意,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郴味特产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打火机;

二、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虹 审 判 员  刘殳扬 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苏晓玲 书记员朱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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