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蒙自贝诺尔便利店(店招名“贝诺尔便利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晓龙岛小区30幢4号商铺。
经营者:肖坤能。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自贝诺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