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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开远市东联村万众万象直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云25民初7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开远市东联村万众万象直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东联村万众万象直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7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东联村万众万象直营店。

经营场所:开远市东联村客运站旁。

经营者:郑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市东联村万众万象直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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