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98号之一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告:吕茂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钱勇,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沈续山,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吴国存,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顾军,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吕茂军、钱勇、沈续山、吴国存、顾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吴国存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请求事项:依法将本案移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由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且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大部分均在安徽省滁州市,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本案中,根据古井公司提供的证据,五被告并非均被监禁。
管辖权异议申请人吴国存也未被监禁。
此种情况下,本案并非当然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古井公司提供信息,除吕茂军、钱勇被监禁于滁州监狱外,其他被告起诉时未被监禁,且住所地均位于滁州市;
古井公司举证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中查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多为滁州市。
故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吴国存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吴国存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