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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亨达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亨达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亨达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9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强,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亨达烟酒店。

住所地:中同大街姜庄小区10号营住楼101。

经营者:张海珠。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璐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卫滨区亨达烟酒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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