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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应举镇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461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应举镇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应举镇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6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举镇华联超市。

住所地:封丘县应举镇东大村。

经营者:苏秀朵。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举镇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1月27日,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信息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应举镇华联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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