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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曦园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29392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曦园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石碣曦园日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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