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7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玲龙副食门市部。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原武镇政府附近。
经营者:王路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玲龙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玲龙副食门市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