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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河南仟盛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347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河南仟盛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河南仟盛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4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仟盛汇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太行大道与民主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姜东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树丽,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10月24日,住河南省。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仟盛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仟盛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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