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驰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村委钟屋佛庙恒丰工业城B7栋601-2。
法定代表人:温兴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6楼。
法定代表人:解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余超群,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审第三人:温兴波,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驰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余超群、原审第三人温兴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驰卡技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驰卡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