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礼荣,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曦,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财,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俊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9号星光映景16层K764号。
法定代表人:周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财,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北京嘉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礼荣因与被上诉人周曦、被上诉人广州俊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嘉公司)、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谢礼荣、被上诉人周曦和被上诉人俊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财、被上诉人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礼荣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原审没审查在案所有证据而作出的“涉案专利属于用途方法发明”错误认定,依法改判周曦、俊嘉公司和淘宝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
2.请求法院审查在案证据18科技查新(证明新产品)、证据19(公证书11373号、5797号)(证明新产品、同样产品),明确是否是法律规定的“新产品”“同样产品”?
3.请求法院审查在案证据27专利申请查档资料,明确是不是修改范围没有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反悔”原则无适用余地?
4.请求法院审查在案证据23(公证书10552号)、证据29-33关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关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能不能作为本案赔偿60万元(人民币,下同)参照赔偿依据?
5.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来回开庭出差住宿等合理开支由周曦、俊嘉公司和淘宝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用途方法发明”是对已知物品的一种新应用方式,在“不改变产品本身”的情况下,通过对该物品的特殊的“使用”而获得新的技术效果。
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71006××××.X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属于“制造加工方法转化新产品的发明专利”:由化工原料“珍珠釉与松节油”混合(冷釉料)转化为新产品,它作用依附于陶瓷产品表面上,其目的在于使之通过“煅烧化学反应”物理特性上产生变化“呈现色彩斑斓,亮泽反光视觉”技术效果。
涉案专利应用方式而言,被诉侵权产品从原材料转化为新产品,即实施了行为并实现了结果。
原审认定涉案专利“属于用途方法发明”系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没有审查在案证据,也没对证据进行充分说理,更没有审查说明书实施例“制造加工方法转化新产品”,仅凭记载“建筑材料技术领域”(制造陶瓷建筑材料本身技术领域)并不是“建筑技术”(土木工程建设施工建筑技术领域)。
(一)关于原审没有审理,更没对证据21-24“陶瓷卫生洁具”充分说理不是建筑材料技术领域理由的问题。
原审错误判决把“制造加工方法转化新产品”专利技术硬拉牵扯到“建筑材料”本身“不涉及实施方法建筑技术领域”作为限定范围(说明书并没记载限定陶瓷栏杆结构、施工技术)。
原审没依照分类表最低位置确定“相同技术领域”,更何况“卫生洁具”毫无争议属于“建筑材料技术领域”是“主题名称所指定的应用领域和技术主题”,侵权产品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珍珠釉陶瓷卫浴产品”。
鉴于陶瓷栏杆不是发明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前提和基础,而专利技术方案完全可以脱离陶瓷栏杆而实施该发明专利,涉案专利在申请时并未将限定在建筑技术领域作为获得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因此,就涉案专利应用方式而言,将涉案专利应用在建筑材料陶瓷领域卫生洁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二)关于涉案专利“属于制造加工方法转化新产品的发明专利”,原审错误认定“用途方法专利”,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本案中举证“新产品”“同样产品”的倒置举证问题。
原审没有审理“倒置举证”问题。
谢礼荣在淘宝网目前证据保全500家侵权店铺,专利贡献有目共睹。
谢礼荣投诉100家侵权店铺“侵权产品链接和其他证据”进行有效通知,长达1年时间5次投诉于淘宝网,都不予受理。
淘宝网庭审提交“看不到内容的复印件”,辩称“有通知涉嫌侵权店铺”,拒绝“通知-删除”,有共同侵权故意。
(三)关于周曦、俊嘉公司提交证据1“答复函”以及“电光水绿色”文件,案情从“倒置举证”转移审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问题。
原审没有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审理,应当审查周曦、俊嘉公司的“现有技术”:“电光水绿色、电光水黄色”究竟有没有“证明”能不能生产被诉侵权产品。
(四)关于涉案专利权利“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2的重量比例混合权利”的“禁止反悔”问题。
申请公布“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2的重量比例”,实施例1、2也记载1:2和1:3数值。
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证据27并且明确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反悔原则在该修改范围内应无适用余地。
(五)关于涉案专利关联(许可合同)参考(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8号(证据36)。
本案关联许可合同3个专利,实施技术方案都是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珍珠釉与松节油混合涂抹应用生产陶瓷产品”,而实施3个许可的专利都离不开涉案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技术方案都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周曦、俊嘉公司共同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周曦、俊嘉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
涉案专利在发明名称、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说明书中,都明确限定产品是用在陶瓷栏杆表面,并且是用在建筑材料领域,而被诉侵权产品明显不属于建筑材料,也不是陶瓷栏杆。
(二)谢礼荣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使用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制成,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
(三)珍珠釉在陶瓷产品的应用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如果谢礼荣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陶瓷产品,其专利将丧失创造性、新颖性。
(四)周曦、俊嘉公司只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不是生产商,没有制造行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向东莞市宝峰工艺品有限公司购买的。
(五)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七)专利许可实施合同中提到的3个专利与涉案专利无关。
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并非本案争议所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侵权方,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合理措施。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谢礼荣于2019年4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曦及俊嘉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谢礼荣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周曦、俊嘉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谢礼荣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元;
3.判令淘宝公司因实施帮助销售的侵权行为对前项所述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周曦、俊嘉公司及淘宝公司承担谢礼荣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谢礼荣系专利号为ZL20071006××××.X,专利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这一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8月24日,并于2009年2月18日取得授权。
涉案专利属于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应用的方法发明,特征在于将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后作为陶瓷栏杆表面的处理原料,可使生产出的陶瓷产品具有外观新颖、色彩斑斓、闪光亮泽的功能与效果,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
2018年1月,谢礼荣在淘宝网“爱沐PBH”店发现该店铺销售的珍珠釉陶瓷卫浴洗漱套装系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包括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主要出口地为日本,与日本乐天同步销售,该店铺的经营者周曦系俊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周曦及俊嘉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被诉侵权产品从原材料转化为成品,足以证明周曦及俊嘉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爱沐PBH”店铺销售数据显示,周曦及俊嘉公司的许诺销售行为起于2016年3月28日,至今已持续3年多时间,期间购买该店铺产品的人数众多,谢礼荣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爱沐PBH”店铺微淘发布的产品信息直接购买的,足以证明周曦及俊嘉公司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且在收到谢礼荣的警告函后仍继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情节严重。
谢礼荣曾数次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但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阻止侵权后果扩大的义务,应当对谢礼荣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谢礼荣以涉案专利在科技查新报告中被认定为“新产品”为由,请求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周曦、俊嘉公司及淘宝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负举证责任。
周曦及俊嘉公司在原审共同辩称:(一)淘宝店铺“爱沐PBH”仅是登记在周曦名下,实际是由俊嘉公司经营,周曦并非适格被告。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组陶瓷卫生洁具,而涉案专利是“珍珠釉在陶瓷栏杆表面的应用”,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涉案专利技术涉及的是珍珠釉在陶瓷栏杆表面的应用,其保护范围应当仅限于该种特定应用,而不得随意扩大到其他产品应用中。
(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珍珠釉与松节油的混合比例是1:3,珍珠釉与松节油1:2、1:4的配比不应被纳入保护范围,且被诉侵权产品陶瓷卫生洁具涂层所用原料系电光水与松节油,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四)周曦及俊嘉公司并未实施制造陶瓷栏杆产品的行为。
(五)被诉侵权产品系俊嘉公司从案外人处购买,有合法来源证据,且即使俊嘉公司构成侵权,谢礼荣主张的60万元没有依据,其主张参照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是本案专利,而且合同书的3个专利均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不具有参考价值。
(六)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对象是产品制造商,而俊嘉公司只是销售商,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等同的举证责任应由谢礼荣承担。
淘宝公司在原审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
(二)谢礼荣的诉前侵权通知缺乏侵权的初步证据,不构成有效通知,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在收到通知后也采取了合理措施要求被投诉商家的自检自查,已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谢礼荣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没有任何证据加以支持。
(四)谢礼荣提供的移动公证证据因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不应被采纳。
(五)谢礼荣要求淘宝公司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制作方法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谢礼荣是ZL20071006××××.X“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8月24日,并于2009年2月18日取得授权,现专利年费已缴至第12年度。
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作为陶瓷栏杆表面处理原料的应用。
为证明侵权事实,谢礼荣曾先后两次从淘宝店铺“爱沐PBH”下单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于2018年3月10日收到第二次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在谢礼荣要求下,淘宝店铺“爱沐PBH”开具了发票与收据。
为停止周曦及俊嘉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谢礼荣共五次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审查后以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保护范围为由未通过审核,并将每次投诉通知转送给涉案店铺“爱沐PBH”,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查。
以上投诉与平台处理过程及第二次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过程与收货后的网上交易记录均通过风语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存证。
2018年4月12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第二次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网上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存证内容进行了提取。
2019年3月1日,谢礼荣制作不同比例的混合涂料,对栏杆、烟灰缸等多种不同陶瓷产品进行涂刷后烧制。
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烧制后的陶瓷栏杆等相关物件进行了封存。
谢礼荣当庭提交了前述第二次网上交易中收到的快递包裹作为实物证据。
经当庭拆封,快递包裹中有被诉侵权产品一组及盖有俊嘉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一张,收据显示日期为2018年3月5日,付款方为谢礼荣,收款方为俊嘉公司。
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组陶瓷卫生洁具,共六件,表面均涂有涂层,在光源照射下,呈现出多彩反光的视觉效果。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向谢礼荣开具公证咨询费用及公证费发票1300元;
2018年6月13日,风语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谢礼荣开具电子数据存证证明费用收据三张各158元;
2018年4月19日及2019年1月25日风语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先后向谢礼荣开具移动公证出具存证证书费用收据共四张各158元;
2019年5月7日,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向谢礼荣开具公证咨询费及公证费发票3000元。
周曦系淘宝店铺“爱沐PBH”的登记经营者,俊嘉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2日,注册资本100万,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包装装潢设计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俊嘉公司为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处购买,在庭上出示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出货合同、案外人出具的答复函、运货单及结算确认单等证据,案外人向俊嘉公司出具答复函称被诉侵权产品表面涂层的原材料并非珍珠釉,而是电光水与松节水。
以上事实,有谢礼荣提交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科技查新报告、(2018)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1738号公证书、(2019)云昆国正证字第5797号公证书、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及视频资料、被诉侵权产品、发票收据、企业主体资料,周曦和俊嘉公司提供的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出货合同、送货单、结算确认单,案外人出具的答复函及淘宝公司提供的页面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涉案专利属于用途方法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作为陶瓷栏杆表面处理原料的应用。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解释: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属建筑材料技术领域。
故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应当限于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这种特定的用途中,不应扩展到珍珠釉在其他用途中。
在本案中,谢礼荣并无证据证明周曦、俊嘉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的陶瓷卫浴用具,仅能证明周曦、俊嘉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的陶瓷卫浴用具,而卫浴用具显然不属于建筑材料技术领域,故被诉侵权产品陶瓷卫浴用具是否采用珍珠釉作为原料涂层、比例如何,均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周曦、俊嘉公司及淘宝公司均未实施将珍珠釉应用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综上,周曦、俊嘉公司、淘宝公司未侵害谢礼荣的涉案专利权,谢礼荣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谢礼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谢礼荣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周曦、俊嘉公司、淘宝公司未提交证据,谢礼荣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谢礼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1:《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国知发管字[2016]31号)。
证据2:潮州市枫溪永昌陶瓷用品经营部工商注册信息。
证据3:购买珍珠釉收据。
证据4:购买松节油收据。
证据5:电子取证存证证明。
证据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7100号)。
证据7:专利文档查阅资料。
证据8: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证据9:合理开支票据。
上述证据拟证明谢礼荣的诉讼请求成立。
周曦、俊嘉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5存管函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认定,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淘宝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证据与淘宝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谢礼荣向本院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确认,能否采信上述证据本院将综合评判。
另,本案二审中,谢礼荣提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本院依职权调取“东莞市宝峰工艺品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信息;
谢礼荣还提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本院依职权对周曦、骆李兵调查取证:被控“陶瓷卫浴产品”侵权产品的中间原料转化成品的生产过程,并且封存中间加工原料、生产出来的产品以备鉴定。
本院认为,因谢礼荣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对上述申请不予准许。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被诉侵权产品陶瓷卫生洁具共六件,包括肥皂盘、牙刷架、漱口杯、乳液瓶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周曦、俊嘉公司、淘宝公司是否侵犯谢礼荣专利号为ZL20071006××××.X、专利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
(二)谢礼荣请求判令周曦、俊嘉公司和淘宝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是否成立。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周曦、俊嘉公司、淘宝公司是否侵犯谢礼荣专利号为ZL20071006××××.X、专利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 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71006××××.X的发明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谢礼荣并无证据证明周曦、俊嘉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陶瓷卫浴用具,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周曦、俊嘉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的陶瓷卫浴用具,因此,谢礼荣关于周曦、俊嘉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陶瓷卫浴用具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审庭审中,谢礼荣主张,涉案专利就是属于陶瓷领域的,不仅仅是栏杆。
本院认为,专利的主题名称是组成技术方案的基础要件,缺少主题名称的权利要求不足以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主题名称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
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作为陶瓷栏杆表面处理原料的应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解释:本发明涉及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属建筑材料技术领域,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由此可见,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是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这种特定领域中的应用,而不是在整个陶瓷领域的应用。
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不应扩展到珍珠釉在其他领域中的应用,并无不当。
谢礼荣关于卫生洁具属于建筑材料技术领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谢礼荣上诉提出,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实施例2记载有1:2和1:3数值,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在于“将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说明书实施例1虽然记载有“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2的比例混合”,但谢礼荣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某些技术方案没有纳入到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亦即该技术方案被捐献给了公众,他人可以无偿使用该技术方案。
谢礼荣上诉提出,本案案情从“倒置举证”转移审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问题,原审法院没有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审理。
二审庭审中,周曦、俊嘉公司辩称其并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只是主张不侵权抗辩,谢礼荣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陶瓷卫浴用具不属于建筑材料技术领域,更加不属于陶瓷栏杆,故被诉侵权产品陶瓷卫浴用具是否采用珍珠釉作为原料涂层,以及珍珠釉与松节油的混合比例,均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此情况下,谢礼荣上诉提出的证据18可以证明新产品、证据19可以证明同样产品、证据21-24可以证明相同技术领域、证据27可以证明1:2混合比例技术特征、证据29-33及证据36可以证明赔偿数额、二审证据可以证明诉讼请求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据此,谢礼荣关于周曦、俊嘉公司、淘宝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谢礼荣请求判令周曦、俊嘉公司和淘宝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是否成立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未侵害谢礼荣的涉案专利权,谢礼荣在本案中提出的要求周曦、俊嘉公司和淘宝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谢礼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谢礼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48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童海超、潘才敏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涉案专利 “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ZL20071006xxxx.X)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保护范围;
特定领域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礼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俊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谢礼荣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这种特定领域中的应用,还是在整个陶瓷领域的应用。
裁判观点 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71006xxxx.X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这种特定领域中的应用,而不是在整个陶瓷领域的应用。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