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36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西潘楼镇食品超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文州花园诚信路北侧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TMUAU8G。
经营者:李化云,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西潘楼镇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的申请。
本院认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