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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羽泰户外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222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羽泰户外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羽泰户外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22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秀琼,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羽泰户外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贺某1。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羽泰户外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东莞市羽泰户外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佳时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计1293.5元,由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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