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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王岩泽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8号
案件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王岩泽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王岩泽;贾俊卿;李艳霞;郭存飞;程爱荣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荣东,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瑞,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泽,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第三人:贾俊卿,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审第三人:李艳霞,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第三人:郭存飞,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第三人:程爱荣,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岩泽、原审第三人贾俊卿、李艳霞、郭存飞、程爱荣其他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5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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