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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康运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炳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06号
案件名称平阳县康运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炳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阳县康运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炳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市益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康运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印务西岸8号。

法定代表人:白炳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炳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C169。

法定代表人:白炳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益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金城高尔夫一区25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白炳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25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阳县康运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运来公司)、上海炳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玺公司)、义乌市益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高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运来公司、炳玺公司、益爽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康运来公司、炳玺公司、益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阳县康运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炳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市益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平阳县康运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炳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市益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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