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20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秀琼,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玉婷精品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罗某1,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办事处又一村11期2楼201号。
被告:广州浚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佳时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玉婷精品行(下称玉婷精品行)、被告广州浚鞑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浚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佳时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玉婷精品行、浚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佳时公司撤回对玉婷精品行、浚鞑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3.5元减半收取计1266.75元,由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