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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区可之购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4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区可之购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区可之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可之购超市。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89号楼21213室。

经营者:朱艳梅,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功勋,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东区可之购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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