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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16号
案件名称张爱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爱军;国家知识产权局;刘瑞山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巍超,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丽,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娇,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刘瑞山。

上诉人张爱军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刘瑞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7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爱军于2019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爱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爱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爱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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