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巍超,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丽,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娇,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刘瑞山。
上诉人张爱军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刘瑞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7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爱军于2019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爱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爱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爱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