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民初1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是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城区新四海美之选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汕尾市城区文明南路208号商铺。
经营者:林世海。
被告:汕尾市城区四海商行,经营场所汕尾市城区香洲路黄金海岸金海湾1栋8-9号。
经营者:林世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与被告汕尾市城区新四海美之选日用品商行、汕尾市城区四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负担。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75元,可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