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72号 原告:邱专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锐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黎天水。
原告邱专忠与被告泉州市锐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邱专忠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专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专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专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