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终5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中兴新城BD区35号。
法定代表人:汪家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乐购苏果购物广场泗张店,住所地:泗水县泗张镇张庄村。
负责人:汪家宏,总经理。
上诉人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乐购苏果购物广场泗张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