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283号 原告: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10层1单元1105。
法定代表人:魏岩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城县高李庄民得利农家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高李庄。
经营者:张广林。
原告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城县高李庄民得利农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