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31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听,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美一佳百货超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上善明郡S9栋110铺。
投资人:吴斌。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美一佳生活超市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