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502刑初38号被告人陈某杰等23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5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判决书列明的被告人孙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第6页第8行的“于2019年8月18日被抓获”更正为“于2019年4月18日被抓获”。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502刑初38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陈某杰等23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