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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30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01号原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元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

法定代表人:刘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学苑大道1001智园********会信用代码:×××62C。

法定代表人:李红京,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开发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建筑**码:×××1XA。

法定代表人:娄珂,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油松科技大厦****1020-1028:×××09J。

法定代表人:刘逆风,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博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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