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52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风彩玉足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翔路**第**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7BTA34。
法定代表人:郑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旺,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溪美环球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中山街**。
经营者:王美珍,女,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红,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风彩玉足鞋业有限公司、郑旺、南安市溪美环球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